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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
发布日期:2010-01-26 信息来源: 市经贸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市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
  
为扎实做好我市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惠民工程。根据国家、省汽车以旧换新规定要求,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设立汽车以旧换新服务窗口,定期办理报废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此期间凡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可享受补贴。
  补贴标准:①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报废中、轻、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②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报废中重型、轻型、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报废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文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范围等要求均不变,其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废车辆同时符合《办法》和20号文规定的多个补贴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补贴。另外,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提供材料:①《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③《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⑤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⑥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⑧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申报程序: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逾期不予受理),持上述材料到枣庄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三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车主指定账户。
  服务窗口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龙山路77号。咨询电话:8685568
  词语解释:
  1、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2、“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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