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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典型案例
村民放火烧荒致交通事故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日期:2010-12-29 浏览次数: 字号:[ ]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王贵廷刘宝权通讯员曹佳)村民宋静、王德权因烧荒不慎产生浓烟,造成京沈高速12辆车连撞,3人死亡、7人受伤,财产损失达200余万元。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终审分别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8日12时45分,被告人宋静、王德权在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镇王家村境内的京沈高速621公里路段南侧的承包地放火烧荒,被告人宋静在靠北侧的地里将苞米杆和叶子攒到一堆,被告人王德权点火烧荒,被告人宋静在收拾高速公路路基下面铁丝网附近的苞米杆时,刚被点燃的那堆火被风吹出来的火星,落在苞米杆上并迅速着火,被告人宋静将燃着的苞米杆扔掉时,造成高速公路附近迅速着火并蔓延,二被告人看见火势迅猛逃离现场。由于二被告人放火烧荒产生浓烟,高速公路视线不清,造成12辆车相撞,3人死亡、7人受伤、200余万元财产损失的恶性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静、王德权在高速公路附近的承包地内烧荒,因疏于看管而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的浓烟导致高速公路发生恶性交通事故,后果严重,该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人宋静将燃着的苞米杆扔掉时造成火灾迅猛蔓延,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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