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亭区西集镇的张先生于05年8月8日晚上骑车到枣庄市薛城煤矿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左大腿截肢。其后,2006年经枣庄市薛城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2007年经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5月9日,在市长信箱来信反映5年了工伤赔偿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请求帮助。 问题转到薛城区后,薛城区立即安排薛城区劳动局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张先生所在的薛城区煤矿(现已更名为山东安阳矿业有限公司,即安阳公司)于2005年11月28日为张先生缴纳了2005年7月至12月份期间的工伤保险费。2006年1月停止了为张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根据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这期间的工伤的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对于张先生发生工伤后至受理工伤申请期间的有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张先生做出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论后,鉴于用人单位已于2006年1月停止了为张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劳社函[2005]13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张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薛城区劳动局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工伤的待遇。而且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了终审判决,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履行判决的内容,及时向其兑付工伤待遇。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秉着妥善处理问题的原则,薛城区劳动局就此事与安阳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联系协调。安阳公司负责人表示如张先生同意一次性解决工伤待遇问题,安阳公司可以考虑参照枣劳社发[2006]130号文《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的规定支付其工伤待遇13万元。但张先生提出希望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并安阳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或者一次性支付补偿及工伤待遇款总计30万元。目前此事正在协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