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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养路费明年继续征收
【来源】 枣庄日报【日期】08-10-31 15:52:07【 】 【浏览次数】 【关闭】


  记者日前从市公路管理部门获悉,2009年,在燃油税的征收依然不明朗的情况下,国家、省交通管理部门明确表示,明年将继续征收养路费,征收标准依然没有变化,并加大对偷逃养路费的处罚力度。

  对开征燃油税消息的将信将疑使少数车主产生偷逃养路费的心理,他们对2009年的养路费是否继续征收心存疑问,不少私家车车主向记者表示,明年的养路费自己将不再继续缴纳,更多的私家车主则对是否再缴纳养路费摇摆不定,持等待观望态度。

  市公路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期,国家和省交通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对明年的养路费征收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并明确表示在燃油税正式出台前,养路费将继续征收,征收标准依然没有变化,而对于偷逃养路费的处罚则加大了力度。根据省交通厅的规定,养路费滞纳金有了新的计算办法,以一辆小型车欠费1年为例,养路费本金为1320元,滞纳金则接近1200元,再加上逃费处以规费1到3倍的罚款,绝不是一个小数。这对于偷逃养路费的车主来说得不偿失。针对部分拖延登记并上路偷驶的车辆,征稽机构将从购车之日起全额追缴应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规定给予罚款。这一规定对那些怀着侥幸心理不到公安机关上牌安户,或者使用临时牌照、假牌照在道路上行驶的车主具有刚性制约。

  与以往不同的是,在公安交警部门的车管大厅和旧车交易市场,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均设立了征收服务窗口,征稽人员已经进驻。在车辆年审时,公安车辆管理人员在办理车辆登记、年审、转籍、转让、报废等手续时,对发现偷逃、拖欠公路规费的,将按照《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其到公路规费征稽部门或“征收服务窗口”补缴有关公路规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公路规费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对恶意拖欠、偷逃公路养路费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公路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的养路费将在今年12月下旬开始征收,届时广大车主可前往各养路费征收大厅办理缴费业务,车主可自愿按月、按季或者一次缴纳全年的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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