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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暖及有关规定
【来源】 【日期】07-10-10 15:54:08【 】 【浏览次数】 【关闭】

  
  一、供暖价格的有关规定:
  根据枣庄市物价局枣价格发[2004]169号文件供暖收费标准为:120天计算。
  1、居民住宅取暖用热价格为16元/m2;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冬季取暖用热价格为21元/m2;
  3、工商业经营性取暖用热价格为21.80元/m2;
  二、根据《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67号文对供需双方的规定:
  1、市区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2、采暖期内用户室温不低于16℃;
  3、正常检修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同时报告供热管理主管部门;
  4、热用户必须保证供热计量仪表的正常运行,暂停用热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供热单位;
  5、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擅自改变用热设施,扩大供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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