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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来源】 【日期】07-10-09 09:49:26【 】 【浏览次数】 【关闭】

相关知识,5%为专用试题。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25%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5%为地方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2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10%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5%为机动车总体构造常识、常见故障判断知识、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知识,5%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
  (三)报考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25%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5%地方性法规知识,25%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25%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5%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1%为机动车总体构造常识、常见故障判断知识、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知识,4%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
  (四)报考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题库结构和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十六条 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桩考项目在考试员的现场监督下,其他考试项目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考试线路、操作规范和考试员的考试指令独立完成驾驶。
  第五十七条 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
  第五十八条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执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
  对于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的,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的,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的,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的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具有多处考试场地的,可以适时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抽查考试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双考官制度。
  第六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对于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和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向其所在驾校通报,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培训问题,指导培训工作;对驾校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价,对存在严重培训质量问题的驾校提出整顿意见,对存在培训质量低劣、弄虚作假、参与买卖驾驶证等问题的驾校,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驾校整顿期间,停止受理该驾校学员的考试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对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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