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第六十三条 《准考证明》遗失的,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车辆管理所应当予以办理。
第六十四条 对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或者未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向社会公告。有条件的,可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六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业务专用章,用于《准考证明》、退办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需要盖章的情况以及出具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
(二)证件专用章,用于机动车驾驶证。
(三)个人名章,用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章的情况,个人名章允许打印。
上述印章的规格全国统一。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式样的证、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本规范规定的实习标志式样,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公布。
本规范未规定式样的证、表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式样。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印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1、准驾车型对照表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式样
3、《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式样
4、实习标志式样
5、《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式样
6、《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式
样
7、业务专用章、证件专用章、个人名章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