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第二节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资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和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但驾驶证未被吊销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增驾申请”。
(二)增加的准驾车型代号: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三)增加准驾车型的日期: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日期录入。
(四)本规范第五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准考证明》。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按原机动车驾驶证签注。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存档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对于需要考试的,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档案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受理岗分别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军警换证”。
(二)初次领证日期:按照领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三)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月、日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属于在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后申请的,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属于在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之前申请的,年份按照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的上一年份录入。
(四)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事项;考试的,还应当录入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