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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来源】 【日期】07-10-09 09:49:26【 】 【浏览次数】 【关闭】

范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第四节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不审核《身体条件证明》;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二)受理岗、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办理;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考试岗还应当分别预约、考试科目三;与我国签订互认机动车驾驶证协议不需要考试的,按照协议执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档案管理岗、业务领导岗和受理岗分别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境外证换证”。
  (二)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三)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四)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五)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存档资料。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中文翻译文本。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出具退办凭证,说明理由。符合规定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签字或者签章。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在申请表“审核人意见”栏内签字。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受理岗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临时驾驶许可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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