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入境地:按照申请人入出境身份证件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事由:按照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录入。
(四)准许入境期限:按照申请人入出境身份证件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录入。
(五)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证国家、准驾车型、证件号码 :按 照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 其提交的翻译文本录入。
(六)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车辆类型对应的准驾车型录入;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准驾车型按照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录入。签注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
(七)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核发临时驾驶许可的日期录入,截止日期按照申请人入出境身份证件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录入,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且不得延期。
第二十二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签注以下事项:
(一)证号:按照申请人入出境身份证件的号码签注。
(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在中国许可驾驶的车型、有效期始、有效期止: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的内容签注。
(三)申请人的照片:符合《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应当将下列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
(一)《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二)入出境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
(四)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收存申请人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申请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告知其及时提交。
(二)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业务领导岗应当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录入“达到年龄换证”;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录入“自愿降级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信息变化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证件损毁换证”。
(二)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