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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来源】 【日期】07-10-09 09:49:26【 】 【浏览次数】 【关闭】

印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接受处理。对于申请人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告知其及时提交。
  (二)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二)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日期。
  (三)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节 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二)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三)注销日期:属于申请注销的,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注销的,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三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属于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吊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第四章 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
  第四十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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