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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来源】 【日期】07-10-09 09:49:26【 】 【浏览次数】 【关闭】

理岗复核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清除记分分值,打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对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六)受理岗向申请人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属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满分考试”。
  (二)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清除记分分值。
  车辆管理所将考试成绩表或者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收存备查,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收到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后,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按照《身体条件证明》的内容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体检日期及医疗机构名称,打印回执,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身体条件证明》应当收存备查至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本人或者代理人送达车辆管理所。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提出延期办理有效期满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申请的,车辆管理所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延期申请、延期事由证明文件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出具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驾驶证停止使用。
  延期期限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年。
  车辆管理所将申请人提交的延期申请、延期事由证明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收存备查,在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后销毁。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审验时,需要审验的事项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和累积记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一证一档。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四十七条 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签注的事项,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联系地址。
  第四十八条 实物档案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
  实物档案按照档案编号顺序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上架排列。
  第四十九条 对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需要更正的,车辆管理所办理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受理岗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提出更正意见;属于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要求的,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更正事项和意见,做出更正决定。
  (三)允许更正的,档案管理岗分别更正实物和电子档案,需要重新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的,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签注“档案更正”。
  (二)录入更正项目和更正后的内容。
  (三)按照办理更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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