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枣政字[2006]4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 216号)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滕州市、市中区、薛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470元调整为540元;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380元调整为430元。
二、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市中区、薛城区4.5元,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3.6元。
三、中央、省属驻枣单位、市属单位和其他驻枣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l0月1日起执行,枣政字[2004]4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