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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政策
【来源】 【日期】07-10-18 09:18:10【 】 【浏览次数】 【关闭】

      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原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已并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尚未再就业的人员。

      2、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对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以最低缴费基数计算,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缴费部分,期限不超过3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缴费比例的60%给予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3、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4、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就业,介绍成功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每人1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5、小额担保贷款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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