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规章制度
一、劳动合同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二、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合同文本;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劳动者身份证明;
三、 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予以备案登记。
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备案登记,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