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个人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被送达人应签署姓名、送达日期。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对已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个人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被认定为工伤的,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按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复查鉴定程序执行。
4、因病、非因工负伤的被鉴定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单位、个人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办理机构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