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医疗救助申请
(一) 区(市)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 、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 或企业工会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优惠减免证明; (4)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5)各项医疗保险支付凭证; (6)相关部门或单位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2 、社区居委会 ( 或企业工会 )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分别报区(市)民政局和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审批。
4 、区(市)民政局和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审批 意见。
5 、城市医疗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市)民政部门和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发放前,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市属单位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 、救助对象向社区居委会 ( 或企业工会 )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同区 ﹤ 市 ﹥ ) 。
2 、市主管部门或行业办审核;
3 、市民政局审批并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
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农村医疗救助由区(市)依据各自办法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