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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来源】 【日期】07-10-09 09:14:53【 】 【浏览次数】 【关闭】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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