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表》。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复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填写《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区(市)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市)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区(市)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市)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复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后,填写《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区(市)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市)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居民家庭要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履行调查核实和报批程序。
区(市)民政部门通过审查,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