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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鲁政发[2006]92文和鲁劳社[2006]51号文件规定,在鲁政发[1997]109号文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约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执行。
按照省政府鲁政发[2006]92文和鲁劳社[2006]51号文件规定,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具体冲减办法是:2006年退休的,发给9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30%; 2010年退休的,发给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