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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来源】 【日期】07-10-10 09:43:40【 】 【浏览次数】 【关闭】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为准确地确认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1973 年至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 、年满 60 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试点县计划生育和财政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省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条件和人群范围,报送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检查、监督,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达到 60 周岁的前一年份的 5 月 31 日前( 2004 年 60 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同年 5 月 31 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当地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 10 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 6 月 30 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 10 日,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于当年 7 月 31 日前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在各村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名册和举报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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