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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来源】 【日期】07-11-19 10:47:44【 】 【浏览次数】 【关闭】

山东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的违法犯罪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
《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制售假劣药品、
医疗器械案件。

第三条受理举报制售假劣药品的范围: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被举报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被举报的医疗器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奖励范

围:

(一)生产、经营、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三)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

(四)经营、使用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五)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

(六)经营、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

(七)经营不合格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

第四条对举报案件经过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药品监督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
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
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五条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
(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
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
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
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
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
货值5-6%、3-4%、

9 7 3 1 2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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