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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行枣庄市中心支行【日期】08-07-18 11:27:47【 】 【浏览次数】 【关闭】

  为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审核,2008年7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和《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并于7月14日起实施。

  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2008年7月14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核查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将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二)实行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企业出口收汇要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三)办理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的要求。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陆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实际收汇比例高于外汇局核定比例的,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办理结汇或划出时,除提交《办法》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向银行提供对应的出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企业还应提交涉外收入申报单和邮寄货物清单。

  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

  二、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企业预收货款实行外债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到所在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预收货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二)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三)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四)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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