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通过银行征来划转经收行处,经收行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或外汇券退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账户。
4.5.2 凭证式国债兑付业务
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凭证式国债其票面形式类似于银行定期存单,利率通常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具有类似储蓄、又优于储蓄的特点,通常被称为“储蓄式国债”,是以储蓄为目的的个人投资者理想的投资方式。
凭证式国债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发行,主要面向老百姓,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
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需变现,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经办机构按兑取本金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续费。对于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经办网点还可以二次卖出。
与储蓄相比,凭证式国债的主要特点是安全、方便、收益适中。具体说来是: 1.凭证式国债发售网点多,购买和兑取方便、手续简便; 2.可以记名挂失,持有的安全性较好; 3.利率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l一2个百分点(但低于无记名式和记帐式国债),提前兑取时按持有时间采取累进利率计息; 4.凭证式国债虽不能上市交易,但可提前兑取,变现灵活,地点就近,投资者如遇特殊需要,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点兑取现金; 5.利息风险小,提前兑取按持有期限长短、取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各档次利率均高于或等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没有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只能活期计息的风险; 6.没有市场风险,凭证式国债不能上市,提前兑取时的价格(本金和利息)不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可以避免市场价格风险。
4.5.3 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
无记名式国债是一种票面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的债券,通常以实物券形式出现,又称实物券或国库券。
发行时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国债经营机构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购买。
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或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无记名式国库券的一般特点是:不记名、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由于不记名、不挂失,其持有的安全性不如凭证式和记帐式国库券,但购买手续简便。由于可上市转让,流通性较强。上市转让价格随二级市场的供求状况而定,当市场因素发生变动时,其价格会产生较大波动,因此具有获取较大利润的机会,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一般来说,无记名式国库券更适合金融机构和投资意识较强的购买者。
4.5.4 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
国债收款单是1982年至1988年财政部以收款单形式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的派发国债。截止1997年,已发行的国债收款单已全部到期。
兑付时携带以下材料:
一、单位债权债务未发生变化的,需持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注明收款单位账号、开户银行、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号码)到人民银行办理兑付。
二、单位债权债务发生变化的,须提供债权债务发生变化的相关文件依据或其主管单位的证明,并注明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三、因债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收款单遗失的,由遗失单位提交正式公函一式两份和保证书一份。
4.5.5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渠道
储蓄国债(电子式)通过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代销试点资格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和北京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营业网点柜台销售(除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只开通了部分分行,其余5家银行绝大部分分行都可办理该项国债业务),总共预计有近6万多个营业网点参与此次发行,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和地区。
具体网点开办业务的情况,请投资者就近到上述七家承办银行网点或者拨打各行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各行客户服务电话为:中国工商银行95588,中国农业银行95599,中国银行95566,中国建设银行95533,交通银行95559,招商银行95555,北京银行96169。投资者也可拨打中国国债协会政策咨询热线电话(010-68081427,010-68081167),询问有关事宜。
各地财政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投资者在购买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可到当地财政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投诉。
4.5.6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
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首先需要在一家承办银行开立或拥有个人国债托管账户,已经在商业银行柜台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不必重复开户。投资者可以从2006年6月20日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始在上述七家承办银行柜台办理开户。开立只用于储蓄国债的个人国债托管账户不收取账户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个人国债托管账户的同时,还应在同一承办银行开立(或者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账户或者活期存折)作为国债账户的资金账户,用以结算兑付本金和利息。
拥有个人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于发行期携带相关证件到账户所在的承办银行联网网点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
4.5.7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办理
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原购买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的储蓄国债的债权由贷款人予以冻结,贷款人同时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冻结证明。
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储蓄国债应是未到期的合格储蓄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储蓄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借款人申请办理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本人名下必须拥有足额储蓄国债债权,并向贷款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他人办理质押业务的,应有债权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同时需持有债权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6货币金银业务
4.6.1 残损人民币兑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居民手中的残损币可以到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兑换,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对兑换标准有异议的,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枣庄地区在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号)要求鉴定兑换标准。
兑换标准及有关规定如下:
(1)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半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之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剩余部分小于二分之一的,不予兑换。
(3)兑换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4.6.2真假币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一般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可以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具体说,就是人民银行及其各级分支机构(枣庄地区在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号),人民银行授权的工、农、中、建四家银行的支行级(含支行)以上机构。
4.7征信管理
4.7.1征信管理简介
征信就是资信调查,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各类手段广泛收集、处理信用信息,以验证调查对象的信用状况。广义的征信泛指调查、了解、验证他人信用。狭义的征信主要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或个人信用进行调查、验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