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范围是,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等应用科学技术振兴地方经济的工作。
未列入国家或者地方“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目的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国家设立星火奖,分国家级和省、市级两级。
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和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二章 获奖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四条 申报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或者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三、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在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六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
第七条 申报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振兴地方经济中作出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
第八条 申报星火示范企业的单位,应当是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授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宝贵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十条 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奖金金额由评审机构确定,奖金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长期在农村工作,为振兴地方经济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可以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从本地区的省、市级星火奖获奖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四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前两个月,公布申报项目,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实施“星火计划”项目,符合授奖条件的,按照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系统申报。
旅居国外的华侨、外国组织及个人,对振兴我国地方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符合授奖条件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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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9号发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授予国家星火奖: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
(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
(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村的先进装备;
(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
(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 国家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获奖标准
第四条 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星火奖分为国家级和省、市级。
第五条 国家级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表彰奖励: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 金
一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 15000元
二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 10000元
三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 奖章 5000元
四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 奖章 2000元
对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获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本地区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等级。奖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由地方财政支出。
第七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国或者若干省市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很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
(四)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国家重大政策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者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很大、涉及面很广,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已经在若干个省市或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地方或者区域重大政策的制订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大、涉及面广,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经在省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先进水平;
(四)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四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比照三等奖获奖标准,在技术水平、示范作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获得国家星火奖四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类的项目应当比照三等奖获奖标准,在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在理论与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 国家科委设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评委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评委会和评审组委员由国家科委聘任,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评审会议,视同自行解聘。评奖期间,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不能另派代表。
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定国家级星火奖一、二等奖项目,复核三、四等奖项目;
(二)审定向国务院推荐授予特等奖项目;
(三)制定有关贯彻《办法》和本细则的具体措施;
(四)指导省、市级星火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国家级星火奖三、四等奖项目,并向评委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
(二)办理评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称申报部门)负责向国家星火奖评委会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鉴定,并已经应用或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申报部门应当从获得省、市级星火奖或者部委级科技二等奖(含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