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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来源】 市科协【日期】05-07-07 16:22:55【 】 【浏览次数】 【关闭】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冶金专业奖励范围:

  (一)冶金新材料(包括钢铁和有色金属材料、耐火材料、炭素材料等);

  (二)冶金新技术、新工艺(流程);

  (三)冶金专用设备(装备)。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冶金专业项目报奖条件:

  (一)冶金新材料

  (1)有新的材料设计思想,具有与国内外已公布的材料不同的化学成分,或有差别显著的金相(岩相)组织;

  (2)选用的合金元素(原料)经济合理,有利于节约资源和能源。主要性能明显优于国内外现有同类产品,综合性能达到或超过国内外现有同类产品的最优水平,或有独特的使用性能;

  (3)生产工艺现实可行,产品性能均匀稳定。有完整的性能数据,经使用单位正式使用并验收合格,已批量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冶金新技术、新工艺(流程)

  (1)须是与国内外已公开的技术、工艺(流程)不同的新技术、新工艺(流程),或对国内外已公开的技术、工艺(流程)有关键性的突破;

  (2)新技术、新工艺(流程)须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和原材料消耗、减少投资、缩短生产周期、降低成本及改进环境保护等有显著作用,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新技术、新工艺(流程)稳定可靠并具有重现性。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工艺过程(流程)的基本参数、图表、曲线等。并已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冶金专用设备(装备)

  (1)须是开发研制的新设备(装备),或对国内外已有的设备(装备)进行了突破性的改进;

  (2)新设备(装备)具有优良的使用性能,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新设备(装备)须具备完整的设计理论数据和实际测试参数等。经使用单位验收已投产使用,并已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冶金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解决了国内外尚未解决的重大技术关键或首创了国内外未有过的新技术、新工艺,其创造性内容属于科技领域的重大突破,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并对我国的经济、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实用效果突出,同时已获得年均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或已取得突出社会效益者。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并对我国某些部门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或重大影响实用效果显著,同时已获得年均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或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者。

  三等奖:解决了国内外尚未解决(或国内外虽已解决但技术保密)的某项技术,或对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技术进行了显著创新,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并对促进我国某一部门或专业的发展有一定影响实用效果较显著,同时已获得年均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或已取得较大社会效益者。

  四等奖:已有技术组合或对相关技术领域间的技术移植有明显的创新,但技术难度不大。其先进性属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并已获得年均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或已取得一定社会效益者。

  国家发明奖化学、化工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化学、化工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化学、化工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化学、化工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对于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的报奖项目(如食品机械油、食品蜡、农药等),须先行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化学、化工专业奖励范围:

  (一)无机化学、化工:包括化肥、硫酸、氯碱、纯硫、无机盐等;

  (二)有机化学、化工:包括各种烃类、有机酸、醇、醛、酮、酯、酚及其衍生物等;

  (三)高分子材料:包括合成树脂及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工程高分子、橡胶加工等;

  (四)精细化工:包括农药、染料、涂料、颜料、感光及磁性记录材料、各种催化剂、助剂、试剂、胶粘剂、油田用化学处理剂等;

  (五)特种产品:包括有机硅、有机氟、推进剂、重水、稳定性同位素、特种气体及生物化学品等;

  (六)石油炼制、天然气加工及煤化学、化工的工艺及产品;

  (七)炼油和化工专用机械、设备、仪表,自动化及防腐技术;

  (八)化学矿处理及加工;

  (九)化学、化工测试方法;

  (十)化工安全、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技术。

  第五条 国家发明奖化学、化工项目的报奖条件:

  (一)制备工艺和技术

  (1)主要技术特征、技术性能和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工艺、技术成熟,节约原材料、缩短生产周期、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率等方面,优于目前国内外同类技术、工艺水平;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产品

  (1)其结构或组分属国内外所没有,或国外虽有但技术保密;

  (2)产品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设备

  (1)在其结构、部件上要比当前国内外类似产品有明显的创新;

  (2)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化学、化工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序、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发明系国内外首创,技术方案创造性非常显著,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实用效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二等奖:发明系国内外首创(包括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实用效果显著。

  三等奖:发明系国内外首创(包括虽属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并有较大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实用效果较显著。

  四等奖:发明系国内外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项目,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实用效果较显著。

  国家发明奖电子、仪器仪表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电子、仪器仪表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电子、仪器仪表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电子、仪器仪表专业的奖励范围:

  (一)电子、仪器仪表专用材料;

  (二)电子元器件;

  (三)电子设备、整机与系统;

  (四)仪器仪表、电子专用工具与设备;

  (五)方法(包括设计、制造、检测、试验、控制等方法装置);

  (六)各种现有电子材料、元器件、设备与方法的非传统的新应用。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电子、仪器仪表专业项目的报奖条件:

  (一)电子、仪器仪表专用材料

  (1)具有某些特殊性能,为国内外所没有,或物理、化学性能的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时间稳定性和温度稳定性超过国内外现有相关材料的水平;

  (3)在生产和应用中无三废及环境污染,有三废排放的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并提供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证明材料;

  (4)已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电子元器件

  (1)具有特殊性能,为国内外所没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时间及温度特性超过国内外现有相关最优元器件的水平;

  (3)在生产和应用中有三废排放的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并提供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证明材料;

  (4)可靠性达到国际标准;

  (5)已应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电子设备、整机与系统

  (1)具有特殊性能,为国内外所没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可靠性达到国际标准;

  (3)在生产和应用中有三废排放的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并提供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证明材料;

  (4)已应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仪器仪表与电子专用设备

  (1)具有特殊性能,为国内外所没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可靠性和安全性达到国际标准,在生产和应用中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并提供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证明材料;

  (3)已应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方法

  (1)发明的新工艺和新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该发明生产的新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优于相关最优产品;

  (2)在生产和应用中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并提供国家有关检测部门的证明材料;

  (3)已应用于生产,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各种现有电子材料、元器件、设备与方法等找到了非传统的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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