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有的兽药、疫苗生产进行重大创新,质量显著提高,增产或降低成本15%以上,并经批准正式生产应用,并已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七)耕作栽培
(1)我国独创的配套模式耕作栽培技术,使作物增产或降低成本15%以上(同已有的同类最优栽培技术比较)或使产品品质显著改进;
(2)由于耕作栽培技术(措施)重大突破,使作物(包括经济作物和特产作物)种植范围扩大,并已大面积应用,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八)养殖饲养技术
(1)由于综合养殖饲养技术措施的改进,使家畜、水产的生产水平大幅度提高或产品品质显著改进,效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驯化野生动植物,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已用于生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饲(饵)料及添加剂新产品,为国内外所没有(包括配方、工艺等),应用效果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九)土壤肥料和土壤、水质改良剂,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我国自行研制的肥料及土壤、水质改良剂新产品,已正式生产和应用,对于作物产量,或肥料利用率及改善土壤肥力等具有显著效果,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同类产品水平;
(2)我国独创的施肥方法,使劳动效率和肥料利用率明显提高,产量显著增加,已大面积应用;
(3)我国开创的新肥源,使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作物增产15%以上,或成本降低10%以上,已在生产上大面积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4)我国独创的改良土壤新方法,使土壤肥力显著提高,并优于国内外现有最优水平,已大面积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农业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
(一)农作物、农用微生物新品种
(1)利用先进的、创造性的手段或技术方案育成的新品种,单位面积产量高,增产幅度超过国内外同类最优良品种20%以上,其综合性状优良,已推广应用相当面积,经济效益明显;
(2)育种手段先进,在品质、抗性及其他经济性状上解决了国内外没有解决的生产实际问题,已经用于生产,产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3)我国独创培育的优良育种材料(包括三系材料和各种基因源),技术先进性属国际领先,难度大,已开辟了新的利用途径,用于实践已育成五个以上品种且已经大面积推广应用,效益显著。
(二)动植物养殖、栽培、驯化技术
(1)技术措施先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技术方案已用于生产,可使动植物提高产量20%以上,或者可使动植物的品质抗性明显改善;
(3)已经在生产上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兽药、水产用药、农业生物制剂
(1)我国自行研制,防治效益等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最先进水平;
(2)使农牧渔业增收节支10%以上;
(3)已经生产应用,取得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四)土壤、肥料
(1)土壤、肥料的改良利用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利用改良效果可使农业增收节支达20%以上;
(3)已经在生产上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等奖:
(一)农作物、农用微生物新品种
(1)在育种方法上有重要创新,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增产幅度超过国内外同类最优良品种15%以上,其综合性状高于主栽品种,达到国际水平,已推广较大面积;
(2)我国独创培育的优良育种材料(包括三系材料和各种基因源)其技术先进性属国际先进;
(3)已育成四个以上品种并且在生产上已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动植物养殖、栽培、驯化技术
(1)技术措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可使动植物提高产量或降低成本15%以上,或者可使动植物的品质改进、抗性增强;
(3)已经在生产上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兽药、水产用药、农业生物制剂
(1)我国自行研制,防治效果等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增收节支达10%以上;
(3)已在较大面积上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土壤、肥料
(1)土壤、肥料的改良利用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已在生产上较大面积应用,利用改良效果可使农业增收节支达15%以上;
(3)已在生产上较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等奖:
(一)农作物、农用微生物新品种
(1)在育种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其先进性属国际水平,增产幅度超过国内外最优良品种10%以上,具有特异的优良性状,适合特殊用途,其他性状符合要求,在生产上已大面积推广应用;
(2)我国独创培育的优良育种材料(包括三系材料和各种基因源)技术先进性属国际水平;
(3)已育成三个以上品种且在生产上已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动植物养殖、栽培、驯化技术
(1)技术措施达到国际水平;
(2)可使动植物产量提高或成本降低5%以上;
(3)已经在生产上较大规模推广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兽药、水产用药、农业生物制剂
(1)我国自行研制、防治效果等主要指标达到国际水平;
(2)增收节支5%以上;
(3)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土壤、肥料
(1)土壤、肥料的改良利用技术有较大创新,达到国际水平;
(2)利用改良效果可使农业增收节支5%以上;
(3)已在生产上大面积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等奖:
(一)农作物、农用微生物新品种
(1)在育种方面有明显创新,其先进性属国际水平,增产幅度超过国内外最优良品种10%以上,综合经济性状优良;
(2)我国独创培育的优良育种材料(包括三系材料和各种基因源)技术先进性属国际水平,用于实践已育成两个以上品种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动植物养殖、栽培、驯化技术
(1)技术措施有明显创新,达到国际水平;
(2)可使动植物产量提高或成本降低5%以上;
(3)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兽药、水产用药、农业生物制剂
(1)我国自行研制,有明显创新、防治效果等主要指标达到国际水平;
(2)增收节支5%左右;
(3)已在生产上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土壤、肥料
(1)土壤、肥料的改良利用技术有明显创新,达到国际水平;
(2)利用改良效果可使农业增收节支达5%以上;
(3)已经在生产上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国家发明奖林业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林业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林业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林业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对于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的报奖项目(诸如药品、食品、林药等),应先行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林业专业奖励范围:
(一)培育出的树木(包括果树、竹类等)花卉新品种(包括家系、无性系及杂种等);
(二)树木及人工林栽培新技术、新方法;
(三)水土保持(包括防风固沙、泥石流治理等)新技术、新方法;
(四)森林经理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
(五)森林保护(包括护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林木鸟兽害防治等)新技术、新方法;
(六)林药(包括防治林木病虫害、鸟兽害药剂、除草剂,下同)新品种、新工艺;
(七)林用微生物新菌株、信息素、激素、生长调节剂及其它林用生物剂等新品种;
(八)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保护和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
(九)森林采伐运输、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副产加工利用、林业机械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第五条 国家发明奖林业项目报奖条件:
(一)树木、花卉新品种:
(1)用先进的、非常规的方法培育的新品种,需经有关部门认可;
(2)经过一定规模的严格试验,并确定出适生范围;
(3)用材林木试验地试验期限依轮伐期长短而定;伐期短的树种不少于一个轮伐期;伐期长的树种不少于1/2个轮伐期;伐期很长的树种,不少于1/3个轮伐期;
(4)经济林木试验地试验期限应达到盛产期连续四年以上;
(5)已在生产中大面积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6)以具有独特优良性状为主要特征的树木、花卉新品种除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抗逆性、抗病虫和品质的某些重要特异性状指标之一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②综合经济性状达到和超过国内现有生产中同类主栽品种的水平;
③速生优质丰产的新品种,单位面积产量的增产幅度,超过国内现有同类优良品种的增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