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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来源】 市科协【日期】05-07-07 16:22:55【 】 【浏览次数】 【关闭】

幅度10%以上。

  (二)林用微生物新菌株、信息素、激素、生长调节剂:

  (1)具有特异的经济性状,其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可;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人工创造的及新发现的种质资源(包括三系材料和其他可用于育种的材料):

  (1)具有某些特殊的优良性状,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

  (2)遗传性稳定,遗传传递力、配合力强;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新的育种方法

  (1)对育种技术有创新,或有创造性的技术措施;

  (2)育成的新品种主要经济性不低于目前国内生产上应用的主要品种水平;

  (3)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五)林药

  (1)自行研制成功的高效、低毒林药新品种,其毒性符合国际标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明显优于同类用途林药,已正式生产并大面积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国内外已有的林药品种,经过严格的科学试验,开辟了新用途,该用途在国内外无记载,已大面积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对原有高效、低毒林药的生产工艺有突破性的改进,使生产成本有较大幅度的降低,药效显著提高,低毒低残留,已正式生产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树木、花卉及人工林栽培新技术:

  (1)独创的配套栽培新技术使树木、花卉或人工林增产15%以上(同已有的同类先进栽培技术比较),或使产品品质有显著改进,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由于栽培技术或措施的重大改进与突破,使树木或林副特产种植范围扩大,并已大面积生产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保护和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

  (1)驯化野生动物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由于驯养繁育技术的重大改进,使珍稀与经济动物繁育或生产水平大幅度提高,或产品品质显著改善,效果达到国际水平并已大量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用人工方法配制的饲、饵料及添加剂新产品(包括配方、工艺等),应用效果明显优于国内外同类产品,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八)森林采伐运输、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副特产加工利用、林业机械等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

  (1)新工艺具备可靠的理论依据,已显著改善产品质量,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连续生产一年以上,证明工艺可靠、稳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2)新产品须具有新的构造、采用新的材料,或具有新的用途,性能或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并连续使用一年以上,证明产品性能可靠、稳定,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优于同类用途产品;

  (3)水土保持、森林保护、森林经理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须在技术与效果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已在生产中大面积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林业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突出。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显著。

  三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较大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四等奖: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技术,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国家发明奖纺织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纺织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纺织专业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纺织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行;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纺织专业奖励范围:

  (一)纺织纤维与纺织产品;

  (二)纺织加工工艺与专用设备、

  (三)纺织专用化工料的加工、浆料、助剂、染料及其应用技术;

  (四)纺织专用器材、专件、机电装置、仪表及特殊加工工艺与装置。

  第四条 国家发明奖纺织专业项目的报奖条件:

  (一)纺织纤维与纺织产品

  (1)创造一种从未应用于纺织工业的新型化学纤维。该纤维具有良好的性能,其产品具有常规或特殊服用、使用性能;

  (2)对现有纺织纤维进行前所没有的改性处理,处理后的纤维比原纤维的纺织加工性能和服用使用性能或经济价值有明显提高或具有原纤维所没有的特异性能及特殊用途;

  (3)以传统或非传统的纤维或纱线为原料,制成不同于现有的纺织产品和特殊功能的新颖纺织产品,且具有实用价值或特殊使用价值;

  (4)经过特种处理或整理,具有特种功能(如防污、防皱、防缩、防水、防燃、永久定型、医疗保健功能等)的纺织产品,且其服用、使用性能良好。

  (二)纺织加工工艺与专用设备

  (1)应用新的纺织加工原理、创造的一种新工艺和新设备,包括新的化纤成形后加工工艺、设备、新的成纱、成布、成衣加工工艺、设备,新的前处理、印花、染色、后整理加工工艺、设备等。其产品应比同类产品优良或有新的独特功能,特殊服用、使用性能;

  (2)对现有纺织加工工艺与设备的改进创新,赋予产品新用途,在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强度、缩短工艺流程,便于翻改品种、降低成本、减少消耗、节约能源和消除公害方面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3)综合运用现有的纺织原理及相应的加工工艺与设备中的某些部分,组成新的纺织加工技术,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及产品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4)已正式用于生产,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纺织专用化工料的加工、应用技术

  (1)为满足优质、高效、节能、低耗的工艺需要,或改进纤维、纱线织物的纺织染整性能,或赋予织物新功能而研制的浆料、助剂、生物酶、涂料等专用化工料,与国内外的同类最优产品相比,性能有明显提高和改进;

  (2)在染料以及浆料、助剂、油剂、生物酶、涂料等专用化工料的应用方面有实质创新,在同已知产品为主体进行复配时,应具有特异效果;

  (3)已正式用于生产,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纺织专用器材、专件、机电装置、仪器、仪表及其特殊加工工艺设备

  (1)创新的纺织专用器材、专件、机电装置、仪器、仪表,采用了新的测试技术、传感技术或电子技术等,其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有实质创新内容,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仪器、仪表的测试技术符合有关国际标准要求;

  (2)对现有纺织专用器材、专件、机电装置、仪器、仪表的加工工艺和装备进行突破性改进,其综合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已正式用于生产,并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奖励等级的评定标准

  国家发明奖纺织专业评审组,根据本专业国家发明奖报奖项目的创新程序、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小,评定三、四等奖励项目和向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励项目,其等级标准是:

  一等奖: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成果,其先进性属国际领先,对纺织工业的一个行业或一个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突出。

  二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重要创新的成果,其先进性属国际先进,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显著。

  三等奖:国内外首创(含已有而未公开的)并有较大创新的成果,其先进性达到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

  四等奖: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成果,其先进性达国际水平,技术方案成熟,实用效果较显著的。

  国家发明奖轻工专业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结合轻工业专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申报国家发明奖的轻工专业项目,必须是一项重大的轻工科学技术新成果,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

  (二)先进的;

  (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轻工专业奖励范围:

  (一)食品(包括粮、油、糖、肉类、蛋品、乳品、罐头、盐、发酵食品、酶制剂、特种食品、饮料等)的加工制造、配方、添加剂、工艺、技术、方法、设备;

  (二)造纸行业的原料、品种、工艺、技术、设备;

  (三)日用化学品行业(包括塑料、陶瓷、搪瓷、玻璃、感光材料、洗涤用品、化妆品、香料、皮革、油墨、电池)产品的加工制造技术和方法;

  (四)日用机械、家用电器行业的品种加工制造、工艺、技术、设备;

  (五)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行业品种的加工、制造材料、工艺、技术、设备;

  (六)印刷行业的材料、工艺、技术、设备;

  (七)电影行业(包括制片和放映等加工制做)的形式、工艺、技术、设备;

  (八)文化科技行业(包括文物、考古、古建筑、石窟等的保护和修复、舞台科技等)的材料、配方、技术、方法、仪器。

  第四条 轻工业科技成果申报国家发明奖的条件:

  对于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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