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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来源】 市科协【日期】05-08-02 16:40:45【 】 【浏览次数】 【关闭】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1981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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