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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市人事局【日期】08-04-24 16:11:55【 】 【浏览次数】 【关闭】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党政机关2006年度目标考核和2007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枣办发[2007]1号文件)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鲁人办发[2006]188号文件)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和民主测评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工作目标考核为70分,民主测评为30分。
  1、工作目标考核计分办法
  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乘70%为部门(单位)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部门〈单位〉工作目标的考核由分口考核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写出述职报告,交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部门(单位)副职(含其他县级工作人员)由部门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按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打分后乘70%为工作目标考核得分;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由各级各部门(单位)考核办公室在本级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部门(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本部门(单位)更加细化的考核办法。
  2、民主测评计分办法
  召开本部门(单位)全体人员会议进行民主测评(测评表式样附后),按照计算公式汇总加权平均后乘30%为个人民主测评得分。
  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和民主测评得分相加为个人年度考核得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考核组织进行统计、汇总。
  二、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确定
  根据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人发[2000]1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当年年终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仍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继续实行告诫期制度。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考核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可实行告诫期,告诫期为3-6个月。告诫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合格;反之,则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其主管部门于2007年2月底前报同级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进行批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各区(市)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工作总结,于2007年3月中旬前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可定为优秀等次(在规定优秀比例内按分数确定),70分以上可定为称职等次,60—69分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60分以上可定为合格等次),59分以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县级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由市分管领导(区〈市〉的由区〈市〉党委)按分管范围内参加考核的县级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20%的比例从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人员中确定。被评为先进集体的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可直接定为优秀等次;获得先进集体的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由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按参加考核人数不超过20%的比例(不含县级工作人员)从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人员中确定。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引入社会化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21号文件)的规定,对评议结果一般及差的适当降低优秀等次的比例。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考核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意见》(鲁政发[2004]37号)文件中提出的公务员应当做到的五条规定和禁止出现的八种不良行政行为,对发生不良行政行为被举报投诉并查实的公务员,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考核等次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具体是:
  1、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损失,受到投诉并查实的,责令其待岗培训,待岗期为3—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
  2、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3、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实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发生3次者,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被投诉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投诉2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5、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举报2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7、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严重以职、以权谋私,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一年内被举报2次并查实的,予以辞退。构成违纪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三、其它问题
  1、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挂职锻炼的、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由挂职或学习培训单位写出评语,原单位根据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3、非经组织派出,但经部门(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和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不定等次。
  4、当年的转业军官,可根据转业时的鉴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并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5、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在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当年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退(离)休前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并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7、立案审查已结案人员,可根据对其处理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可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因其它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至开除党籍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8、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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