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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人事局【日期】08-04-24 16:15:43【 】 【浏览次数】 【关闭】


  
各区(市)党委、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枣庄军分区:
  《2006年度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10日


  

2006年度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自2003年实行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以来,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全市上下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论证,现对2006年度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2006年度目标的制定要求
  (一)新目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体现党的建设、“三个体系”建设、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等精神,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新目标参照省委、省政府对各市下达的测评指标和权数,对区(市)实行1000分制目标考核,重新确定若干个测评项目,采取绝对值和增长率一并测评的方式,力求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实际水平。
  (三)新目标以“枣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基础,以2006年市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各项指标为依据,定位在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本年度奋斗目标上。
  (四)新目标要坚持创新发展、科学饱满、自我加压和“跳起来摸高”的精神,体现开拓性、前瞻性和实效性。
  二、2006年度目标的适用范围
  2006年度目标管理范围是:区(市)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央、省驻枣部门(单位)。
  将枣庄高新区管委会纳入市“四强”园区竞赛范围,不再参与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区(市)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由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考核;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考核;中央、省驻枣企业不再参与我市党政机关的目标管理考核。
  三、2006年度目标的内容
  (一)2006年度目标分值
  从2006年度起,区(市)目标实行1000分制,分为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两大部分。业务目标占825分,其中经济目标600分、社会事业目标225 分;公共目标占175分。
  市直部门(单位)目标仍实行100分制,分为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两大部分。业务目标占70分,公共目标占30分。
  (二)2006年度目标新增项目
  1、区(市)目标
  (1)业务目标
  经济目标: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人均地方财政收入、地方税收增长率、地方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和税收占GDP比重;
  全部国税收入、全部地税收入、社会综合治税;
  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
  出口总额增长率和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
  民营经济税收占民营经济增加值比重;
  农业增加值增长率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安全生产。
  社会事业目标:
  高新技术产值;
  人口自然增长率;
  主要道路两旁可视山头绿化;
  重大突发性事件预警机制。
  (2)公共目标
  “三个体系”建设;
  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
  2、市直部门(单位)目标
  市直部门(单位)业务目标和公共目标中涉及“市十大重点工程项目”等内容,由市直部门(单位)目标管理各分口考核组和相关责任部门共同考核。
  (三)以下项目不再列入2006年度目标范围
  本地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亏损限额、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合同利用境外资金、进出口总值、对外劳务营业额、民营经济交纳国税收入、民营经济交纳地税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
  (四)区(市)和市直部门(单位)原目标体系中不变的项目仍保留。
  四、2006年度目标的考核奖惩办法
  (一)重新划分市直部门(单位)目标管理分口考核组,详见附表一。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和“四强”竞赛活动奖励政策的意见》(枣委[2005]87号)的要求,从2006年度起,评选区(市)目标管理考核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评选市直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先进集体32个;评选先进个人600名,其中二等功70名、三等功130名、嘉奖400名。对获得一等奖的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奖励20万元,对获得二等奖的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奖励15万元,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奖金比例不低于40%,区(市)长可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并记二等功。对获得先进集体的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奖励3万元,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可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受表彰人员在本分口考核组表彰限额内推荐产生。对获得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的先进个人,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对连续2年目标考核低于60分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对其领导班子实行诫勉或调整。有关工作被纪检(监察)、检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等执纪执法部门一票否决的,取消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所涉及的区(市)、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不予表彰。
  (三)部门(单位)的考核结果同工作人员的津贴挂钩。凡目标管理考核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的部门(单位),其工作人员本年度兑现目标考核奖;凡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59分以下,含59分)的部门(单位),其工作人员本年度不发放目标考核奖。
  (四)市委、市政府于2007年一季度召开全市目标管理考核表彰大会,对2006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金由市财政拨付。
  五、报送2006年度目标的时限和程序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单位)的目标制定、签订工作要在2006年2月份完成,并报送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备案。
  区(市)业务目标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服务业协调办、市民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信访局等责任部门分别提出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共目标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研室、市行政审批中心、市人事局(市编办)、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等部门分别提出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于2006年2月10日前送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汇总,经市统计局审核,并与区(市)对接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市直部门(单位)的业务目标由本部门(单位)制定,经市直部门(单位)目标管理分口考核组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其中,凡是承担经济目标和“市十大重点工程项目” 目标的市直部门(单位),先由所在分口考核组将其目标报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经市统计局审核后,再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公共目标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信访局、市外经贸局分别提出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于2006年1月20日前报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将其纳入该部门(单位)的  目标责任书中。
  工作人员的目标仍按《全市党政机关目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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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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