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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度全市党政机关目标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人事局【日期】08-04-24 16:19:14【 】 【浏览次数】 【关闭】


各区(市)党委、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枣庄军分区:
  《2005年度全市党政机关目标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9日

 


  

2005年度全市党政机关目标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2005年度全市党政机关目标考核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2005年度目标考核的范围是:列入目标管理的区(市)党委、政府,市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央、省驻枣部门(单位)。区(市)党委、政府,市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央、省驻枣部门(单位)均以其与上级主管领导签订的《2005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所列目标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二、考核程序和方法
  目标考核与目标制定的分值相对应,采取100分制的计分方法。区(市)业务目标考核占85分,公共目标考核占15分;市直部门(单位) 业务目标考核占70分,公共目标考核占30分;县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业务目标考核占90分,公共目标考核占10分。
  (一)对区(市)目标考核
  业务目标考核,由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招商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民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服务业协调办等部门依据其制定的考核办法,对区(市)《2005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所列项目的完成情况分别计分,由市统计局审核后,报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公共目标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分别考核计分。对年度内被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次分别按1分、2分、3分加分,加分上限为10分。对年度内被执法执纪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三个等次分别按1分、2分、3分减分,最多不超过10分。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将各区(市)业务目标、公共目标、加减分因素三项得分汇总审查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对区(市)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区(市)党委、政府负责组织。从今年起,枣庄高新区管委会纳入市“四强”园区竞赛考核范围,不再参与全市党政机关的目标考核。
  (二)对市直部门(单位)目标考核
  市直部门(单位)业务目标考核,实行分管首长负责制,由各分口考核组按照分口内制定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部门(单位)对照年度目标责任书逐项自查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目标须通过市统计局审核),写出工作总结报所在分口考核组。
  2、在各部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分口考核组组织口内考核小组对该部门(单位)业务目标完成情况逐项打分,具体可采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查询资料、现场察看、抽样调查等形式进行。对年度目标责任书中每个项目进行计分,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可先从定性入手,即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然后再按优秀95%、良好80%、一般65%、较差55%的比例,乘以该项目的目标分值,计算出该项目的实际得分。各个项目得分相加,即为该部门(单位)的业务目标考核得分;公共目标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外经贸局分别考核计分。加减分因素先由部门(单位)报分口考核组,各分口考核组汇总初审后报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审定。
  3、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将各部门(单位)的业务目标、公共目标和加减分因素汇总后,将结果反馈给各分口考核组。分口考核组按口内各部门(单位)的综合得分排出名次,根据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下达的限额提出拟表彰的先进集体,报市分管领导审定,经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汇总审查后,报市委常委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委室的考核,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参照市直部门(单位)的考核方法自行组织。
  (三)对工作人员目标考核
  1、对县级工作人员(区〈市〉党委正职除外)的目标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目标完成情况占70%、民主测评占30%的比例,采取百分制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结果,区(市)报送区(市)党委,市直部门(单位)报送市分管领导。区(市)党委和市分管领导按该区(市)和该分口考核组内县级工作人员不超过15%的比例,提出县级干部的优秀等次(其中市直分口考核组的优秀指标由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按比例计算后下达到各分口考核组),并根据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下达的表彰限额提出拟表彰人员,由各区(市)考核办公室、市直各分口考核组和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报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
  2、对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的目标考核,由各级各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同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部门(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考核办法。根据目标完成占70%、民主测评占3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计分。按本部门(单位)参加考核人数不超过15%的比例提出优秀等次人员,并根据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下达的限额提出拟表彰人员,报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拟定优秀和被表彰的人员,要在本部门(单位)公示5天。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部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申请复核,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应在10日内答复。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中央、省驻枣部门(单位)只参加对部门(单位)的目标考核,对工作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由本部门(单位)按本实施意见自行组织。
  三、目标奖惩
  2005年度目标考核得分前2名的区(市),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并各奖励10万元,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并记二等功;2005年度目标考核被评为先进集体的市直部门(单位),各奖励1万元,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定为优秀等次并予以表彰。对2005年度获得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的先进个人,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对连续2年目标考核低于60分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对其领导班子实行诫勉或调整。有关工作被纪检(监察)、检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等执纪执法部门一票否决的,取消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所涉及的区(市)、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不予表彰。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区(市)、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使用的主要依据,并与工作人员津贴挂钩。凡目标管理考核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的部门(单位),其工作人员本年度兑现目标考核奖;对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59分以下,含59分)的部门(单位),其工作人员本年度不发放目标管理考核奖。
  四、考核时间
  全市的目标考核工作从2006年1月中旬开始,到2006年2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市直各分口考核组要写出专题报告,并于2006年3月中旬前报市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新城市政大厦437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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