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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2007年12月21日) |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2006年,全省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3.46%,SO2排放量下降2.1%,COD排放量下降1.6%,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扭转了多年持续上升的势头。但全省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2006年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给“十一五”今后几年工作带来很大压力。我省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行业和资源依赖型行业比重较高,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任务较重,给节能减排带来很大困难。同时,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对节能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甚至把节能减排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立起来;节能减排工作机制不健全、措施不配套、政策不落实、法制不完善等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至今没有建立从源头上控制“两高”项目的机制,“两高”行业增长过快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但影响“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的实现,而且势必进一步加剧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要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这为我们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从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破除各种思想障碍,正确认识和处理节能减排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又好又快发展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作为衡量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志,抓住科学发展的机遇,加快工作指导的转变。要克服畏难发愁思想,把指导经济工作的主要精力转到自主创新上来,转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来,转到传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上来,转到发展服务业上来,一手抓扶优,一手抓汰劣,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双赢目标。要克服简单化、粗放的工作方式,注重运用市场、科技、法律的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处理好节能减排与稳定的关系,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切实解决节能减排的关键问题,确保“十一五”目标的实现,促进全省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作出贡献。
二、狠抓落实,着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抓好六方面的工作。
(一)从源头上严格控制“两高”行业的项目和投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抓好源头控制是关键。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节能评估的法规政策,严格能评、环评和安评等六项必要条件的管理,建立项目审核部门联动机制。对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化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各级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保、质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集中联合审查,按规定报国家审批,或按规定提交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省政府决定。要集中全省力量搞好大钢铁项目建设。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对未经能评、环评和安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批准、核准和备案。建立建设项目新增能耗等量淘汰制度,凡是区域内新增高耗能项目,必须淘汰同等能耗量的落后产能,否则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外排污染物未达标,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达不到年度最低改善目标以及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和地区,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和“区域限批”。建立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加大自主创新,优化经济结构,构建节约型、环保型产业体系。坚持一手抓扶优,一手抓汰劣,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围绕“一体两翼”经济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建设一批带动结构优化的好项目,实现节能减排和又好又快发展双赢。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中抓好15个高新技术产业群、20个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发展高效益、高科技、低消耗的先进生产能力。积极发展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海洋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装备制造业。着力抓好技术改造,实施“双百”工程。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建材六大传统行业,拉长电子、汽车、船舶、石化、家电、食品、服装纺织七个产业链。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引导鼓励外商投资节能型、环保型项目,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服务业。突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的有机融合。加快发展一批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工程,实行支持性价格等政策,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三)运用市场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稳步推进价格改革,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手段促进“两高”企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精神,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推动市、县政府和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切实落实超耗能加价政策。贯彻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提高高排放行业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清洁发展机制,促进企业市场化节能减排。
严格执行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着力抓好“两高”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淘汰任务。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注重运用市场、经济、科技和法律手段,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火电、水泥等行业充分运用“等量淘汰”的政策,发挥大企业的作用,通过“上大压小”,妥善解决被淘汰企业的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问题。省和各地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完成淘汰任务好的企业给予补助和奖励。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突出抓好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节能减排。抓好千户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定额等基础工作,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效水平对标、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依托省千户企业,围绕电力、钢铁、化工、石化、焦化、有色金属等行业,着力抓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