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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市人事局【日期】08-04-24 16:50:24【 】 【浏览次数】 【关闭】

步增加经费投入,支持其不断发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省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稳定递增,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和维修、文物保护科技项目、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重点博物馆的文物库房维修和陈列展览精品项目(不包括重要文物考古挖掘)。市、县财政也要相应核拨文物保护经费。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其门票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其中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十四)建立健全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国办发〔2006〕43号文件规定,严格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其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营业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地税机关要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列入专项考核目标。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省、市、县财政继续设立、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2005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列支出预算。对于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建设、重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公益文化活动、重要文物考古发掘等,要分别设立财政专项经费或资金。
  (十五)加强对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制定规划,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突出重点,集中使用。要建立和完善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各项资金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要按规定用途用于文化建设,不得挤占、挪用或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活动。各地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六)加强城建及土地方面的政策支持。城市规划建设要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布局符合国家规定。新建公益性文化设施,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批准重建的,应保证按照规划择地重建,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迁建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补偿费用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文化事业单位置换、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对文化事业、产业发展建设给予积极支持。认真执行中办发〔2007〕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综合利用。
  (十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扶持文化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捐赠的经济政策,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给予一定奖励。放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准入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和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发展。推行公共文化活动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
  六、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十八)健全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握方向,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财政、人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分工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要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扶贫计划,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质量以及创建文明城市、文化先进县(市、区)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科学规划,改进管理,强化服务,根据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特点分类制定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加强对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文化法规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深入开展文化法制政策教育和文化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增强文化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规范文化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维护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自觉性。要全面准确地宣传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及时发布公共文化信息,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营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十九)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努力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空间,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
  --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以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进一步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要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要求,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组织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和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单位,要优化组织结构,整合内部资源,面向群众、开拓市场,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提供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文化服务。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创新。改革传统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对重要公共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要实行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效益。要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图书馆采用通借通还等现代服务方式,努力推动其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向社区和农村延伸。要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以兴办实体、赞助或冠名承办活动、免费提供设施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各类文化基金会和文化投资公司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民办公益性文化机构的发展,鼓励民间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等,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多元化、社会化。
  ——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水平。加快推进现代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大力加强互联网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网络文化产品,发展和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使之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大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以省图书馆数字化改造为龙头,加快省图书馆与各地公共图书馆、各高校图书馆的联网步伐。加强市、县图书馆镜像站建设,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和供给能力。加快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和移动多媒体系统建设,推进城市有线电视和地面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改造,改善和提高广播电视覆盖效能。推进数字化出版、印刷以及现代物流技术的研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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