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报道治理商业贿赂法规制度》正文

枣庄市治理商业贿赂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市纪委【日期】08-04-25 11:18:22【 】 【浏览次数】 【关闭】

  枣庄市治理商业贿赂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06年7月25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讨论通过)


  规范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关系,沟通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

  2、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讨论研究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是市治理商业贿赂联席会议。凡属全市治理商业贿赂重要问题,必须由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联席会议进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按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4、联席会议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集体决策负有领导责任,其他成员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负领导责任。

  二、议事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上级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的具体办法。

  2、讨论审议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计划、措施及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名义制定上报下发的文件、报告、制度、规定等。

  3、研究解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研究提出对交办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和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研究决定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程序与要求

  1、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可由成员提议,经组长同意后召开;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议题由组长确定。

  2、凡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会前有关成员单位要提出初步意见,交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向组长汇报。

  3、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除成员外,根据需要,经主持人同意,可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4、召开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参加。

  5、联席会议表决时,赞成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其他方式表决。

  6、联席会议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中如有重大原则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讨论决定。

  7、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予表决。

  8、每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备查,重要问题发会议纪要。

  四、决议督办和执行

  1、联席会议决议,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由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督促贯彻落实。

  2、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与会人员要带头执行,不能因意见分歧而消极抵触,甚至拒绝执行。

  3、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确有困难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联席会议提出,在联席会议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不停止对原决议的执行。

  4、联席会议成员要按照本单位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承担的职责及工作分工,负责联席会议决定有关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5、对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6、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调度掌握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组长汇报。

 

 
责任编缉:

 

  上一篇:
  下一篇:
无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