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报道治理商业贿赂法规制度》正文

枣庄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信访举报处理办法
【来源】 市纪委【日期】08-04-25 11:20:12【 】 【浏览次数】 【关闭】

枣庄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信访举报处理办法

(2006年7月25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讨论通过)

 

  为正确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的群众来信来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接访组,专门负责全市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面的信访举报事宜,并明确专人负责信访日常事务,具体承办全市涉及商业贿赂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分办、答复受理意见、督办和催办,掌握办理进展情况,搞好信访情况汇总、分析及归档等工作。

  二、办理程序

  (一)登记

  凡涉及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来信、来电、传真、电子邮件,信访部门和其他部门转办、领导批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件,由接访组人员统一登记。到办公室上访的,由接访组人员负责接待,并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收到的信访件,应及时交接访组登记。

  (二)受理

  1、凡属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职责范围信访举报,按以下程序处理:反映一般工作人员问题的信件,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办;反映科级干部的信件,呈报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批办;反映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件,呈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办。

  2、对属于上级部门或其他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报送或者转送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办理,并将报送、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

  3、对上级批办要情况、要结果的案件,要一律呈报领导小组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阅批。

  4、非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要对来访者应当场说明,并告知信访人到依法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反映;对来信则向有关部门转办或交办。

  (三)办理

  1、直接办理事项。对直接办理事项,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接访组人员审核、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上级及领导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按规定时间办理,若无规定时间的,一般在10日内办理完毕。

  2、督办事项。对领导批示要情况、要结果的信件以及由领导小组受理并批转给具体承办单位的信件,要及时搞好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对不能按期办理的,承办单位必须书面作出说明。领导批示要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要以正式文件上报;要情况的案件,承办单位可以便函的形式上报,但必须加盖公章,一案一报。

  (四)回复

  1、对署真实姓名的来信和电话、网上举报及来访者,要根据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将信件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2、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件要按照交办单位的要求,及时上报办结报告。

  3、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转送的信访件,要按照交办单位的要求,通报办理结果。

  (五)归档

  信访事项办理结束后,接访组人员应及时填写信访件办结报告单,并将有关信访件的所有材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以便查找和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领导信访接待制度和阅批重要信访件制度。每月选定一天为领导信访接待日,由办公室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同时建立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件制度,对重复访、集体访,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件,要提交领导小组主要领导阅批。

  (二)各承办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必须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群众直接寄送领导的举报信件,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必须及时交领导本人阅处。

  (三)各承办单位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交办的信访事项,必须认真及时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答复信访人要以有关法规政策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给予答复和解释;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讲清道理,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越级上访。

  (四)接访人员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分办、受理和信访事项的催办、督办工作,及时掌握各单位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重要信访做到一周一报,并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五)所有涉及信访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漏与信访内容有关的事项。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枣庄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责任编缉:

 

  上一篇:
  下一篇:
无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