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以自查自纠为主,以查促纠,以纠促查。根据中央和省里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我市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大致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中办发[2006]9号、鲁办发[2006]8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各级各部门要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目标和具体要求;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组成工作班子,公布办公地点、举报电话或者投诉网站,动员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检举、举报,敦促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人员主动交代问题,接受党和政府的宽大处理。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5月1日至8月31日)。各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系统、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搞好政策宣传和引导。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出周密科学的自查自纠方案。同时要积极督促各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认真自查,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所涉及单位、人员等基本情况。特别是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的行业和单位,要深入检查,不掩不盖,实事求是地反映自身存的问题,严禁走过场,敷衍搪塞。要正确把握政策,讲究策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区(市)、各行业的自查自纠情况(行业的由主管或监管部门统一汇总)于8月底前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200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各经营单位对自查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认清危害,找准根源,认真整改。各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汇总情况,查找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共性问题,深刻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滋生的根源,掌握其发生的形式、规律和特点,找出行业管理和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结合纠风治理,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对整改工作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四)重点检查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本区(市)、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自查中阳奉阴违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的,要督促其尽快复查;复查仍不认真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市)、各行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经常性调度检查,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和资源开发等领域的治理商业贿赂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区(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要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