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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反腐重点
【来源】 市纪委【日期】08-04-25 11:42:12【 】 【浏览次数】 【关闭】



  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反腐重点

  商业贿赂由来已久,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特殊产物,近年来在我国逐步蔓延。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早在去年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就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12月2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讨论了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对开展治理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等中央领导同志都强调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省市党委、政府对开展好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同志分别在纪委全会和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上提出了明确要求,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机关等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等。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治理原则、方法步骤和目标要求,设立了专项举报场所和举报电话、网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国家22个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出了部署。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目前我市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正在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

  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和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商业贿赂的特征

  从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商业贿赂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是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既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营利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营利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这种特定的贿赂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经营者的贿赂行为。

  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性服务。倘若贿赂的目的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是为了晋升职务、私放罪犯、办理出国手续等,就不能认定其为商业贿赂行为,而可能构成其他的贿赂行为。

  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其中,给予回扣是商业贿赂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即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钱财等报偿。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也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其危害之大,不容忽视。商业贿赂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破坏了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商业贿赂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市场主体之间公开公平竞争,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以给予回扣为表现的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者个人的不法收入,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商业贿赂,直接提高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与此同时,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之门,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

  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这必然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使一些企业的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及政府官员等有机会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从而使一批干部由此走向腐化并堕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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