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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航运管理局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来源】 【日期】08-06-11 14:19:49【 】 【浏览次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优化服务环境,促进全市航运事业和沿运经济带开发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监察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执法执收单位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情况;
  (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完成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的情况;
  (三)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情况。
  第四条 机关、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规范公务行为。
  第五条 机关效能监察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规范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成立航管局机关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效能监察工作。
  第七条 成立航管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在航管局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受理对各级工作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并对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投诉中心设在局纪委。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令,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结合工作实际,不折不扣地贯彻实行。重要政令的实施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第九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有利于接受船民业户的监督,有利于给船民业户带来便利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创造相应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 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 将其职责分解到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 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在醒目处标明科室的设置,在醒目处公开其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等,并承诺严格按照公开的内容执行,一旦违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挂牌和持证上岗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带标有部门名称、本人职位及姓名和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牌;执法执收人员应挂牌持证着装上岗。
  第十三条 继续实行首问责任制。 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第一个接受的机关工作人员既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马上就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有关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当做好记录进行传达或带为转交材料;凡请求和询问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那个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对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予以回绝。
  第十四条 实行马上就办和“两个一次性告知”制度。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事项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结;凡没有时限要求的,应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后,自行确定合理的时限,并予以公开,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否定报备制。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认为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违反法律和政策,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将决定书面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效能考评制度。 机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效能考评制度,将效能考评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失职追究制度。 机关、单位应结合本机关的特点,明确失职追究的范围、程序及应承担的责任,使失职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严格的工作纪律。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性岗位要做到岗不离人,其他岗位做到有事不离人,委托事项离岗不离事。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无法上岗的,所在部门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 推行工作人员文明规范。 工作人员要敬业爱岗,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语言文明。办公处所应整洁、有序、和谐、方便。各种标识标牌的内容应正确、规范、醒目,便于识别。严格按枣文明委(2001)4号文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开展机关效能监察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关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全面完成工作计划任务、是否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局效能投诉中心不定期地对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针对某一重点问题,以听取汇报、实地检测、专门访谈、问卷调查、明察暗访、跟踪分析等方式进行专项监察,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下发《效能监察情况通报》,督促其改进与落实。
  第二十三条 局效能投诉中心对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综合监察,督促建立健全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项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其写出效能建设情况报告,并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检测、查阅档案等形式核实情况,并可通过适当方式在本系统发布效能监察的结果。
  第二十四条 针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 责成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落实,改进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第二十五条 对在机关效能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一)模范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标,维护政令畅通,工作高效,成绩显著的;
  (二)决策正确,管理科学,制度健全,廉洁勤政,为事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应坚持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机关和个人,市航管局积极向上级推荐进行表彰,并作为年终考核和选拔任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由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其实施告诫,告诫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范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航管局机关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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