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能,提高队伍建设,保证履行职能到位,防止行风建设过错行为的发生,依据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搞好廉政建设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必究、过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结合的原则。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质监系统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
四、责任追究纳入年度年终考核,作为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不严格认真履行上级指示、规定,导致政令不通的;
2、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3、服务态度冷淡生硬、作风蛮横、语言粗暴;
4、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
5、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做表面文章的;
6、不按规定要求,在企业就餐的;
7、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8、违反市局禁酒纪律之一的;
9、利用工作关系谋取个人利益的;
10、发生“三乱”行为之一的;
11、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的;
12、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13、违反服务承诺内容之一的;
14、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或办事不公道的;
15、侵犯民营经济和个体企业合法利益的;
16、违反企业减负八条之一的;
17、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影响质监系统形象的;
2、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3、干扰、阻碍对其违规违纪进行调查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4、对违规违纪行为拒不纠正的;
5、对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6、有其它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七、责任追究方式: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岗位、停职离岗培训、辞退、免职及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移并司法机关处理。
八、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采取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三种责任追究形式。
1、情节轻微的为一般行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2、情节严重的为严重行为,视情节情况给予调离岗位、停职离岗培训;
3、情节特别严重的为特别严重行为,视情节情况给予辞退、免职。
九、对工作人员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全系统予以公布
十、被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
十一、责任追究实行逐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人事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市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在市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协调、监督、调查、提出责任追究方式或责任追究方式建议。
十三、市局纪检组、监察室可以办理认为应由自己办理的投诉事项。也可以将有关投诉事项交由区(市)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纪检组、监察室及相关部门。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区(市)局、市局各科室所站应当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六、本办法由市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