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令
》正文
枣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
【日期】08-04-22 16:22:32【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关闭】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奖励 办法
9
7
3
1
2
4
8
:
责任编缉:
上一篇:
下一篇:
无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