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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关于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建设的意见
【来源】 【日期】08-11-07 11:27:13【 】 【浏览次数】 【关闭】


枣政办发[2008]85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建设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信用担保商会(以下简称信用担保商会)建设,改善融资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信用担保商会建设的重要性
  信用担保商会是由市工商联牵头引导,市人民银行推动、金融机构参与,民营企业自发成立的具有团体法人性质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它以互助性、非赢利性、中介性为宗旨,不用土地、房产抵押,不需在工商部门注册,通过会员企业的无偿互助信用联保,实现企业与银行的充分对接,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实践证明,信用担保商会融资成本低,融资效率高,融资风险小,监督机制严,深受民营企业欢迎和银行信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担保商会建设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信用担保商会建设的原则及扶持措施
  (一)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各区(市)、乡镇要结合各自实际,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引导和推动信用担保商会建设。信用担保商会要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二)会员企业出资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扶持机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对当年未发生代偿损失,年度担保贷款责任余额比上一年度有所增长的信用担保商会,按照增长部分的0.5%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单个担保商会的奖励最多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商会)的作用,全面组织民营企业加入当地信用担保商会,不断壮大担保队伍,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信用担保商会要严格按《章程》办事,依法依规操作,切实防范风险。银行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用担保商会的监管。
  (四)信用担保商会和金融部门密切协作。信用担保商会要认真履行贷款和担保协议确定的各项义务,按时还本付息,严禁弄虚作假。金融部门要在上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建立信用担保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制定简便高效的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降低利率上浮幅度,拓宽贷款服务领域,不断创新金融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动信用担保商会建设作为考核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区(市)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枣庄市推动信用担保商会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用担保商会有关业务的指导协调。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商联牵头做好各项协调、宣传服务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议,交流汇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信用担保商会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信用担保商会健康发展。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商会 意见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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