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办发[2008]8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枣庄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一)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超出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需要枣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应急救援工作指挥
(一)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 (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及各区(市)区(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鲁南分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供销社、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枣庄供电公司、市直其他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临时增加)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山东省非煤矿山鲁南应急救援中心、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等。
(二)应急管理机构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本《预案》实施情况,并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办理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部门及有关人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救援工作;
(4)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三、事故信息报告
(一)报告主体。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区(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报告枣庄市人民政府 (值班电话:3314257 3319045),并同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电话:3313626、8685729)。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通知分管副秘书长转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时报告市委值班室、市委秘书长、市委书记。
(二)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员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络方式。
(三)信息处理。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领导反馈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
四、应急响应
(一)事发地区(市)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当事态超出其响应级别或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市级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总指挥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区(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各相应分预案的,建议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实施。
(三)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开展应急救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6.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9.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10.如应急响应需要省政府安委会或国家安委会处置的,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省和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四)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五)信息资源采集。
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六)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
(七)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市、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八)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市应急指挥部应制定具体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有序开展工作。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市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九)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