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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关于印发枣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日期】08-09-28 11:47:54【 】 【浏览次数】 【关闭】


枣政办发[2008]6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枣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上级统一安排,今年8—11月,我市将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保障专项行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完成我市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水气环境改善目标。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
  1.挂牌督办案件整改落实情况。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2007年挂牌督办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顿、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级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一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的利用污水灌溉和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等活动进行全面清理。二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整治,特别是对2006年以来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进行限期治理。重点检查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三是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查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开展后督查专项检查。市及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别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2007年省环保局、监察厅挂牌督办案件,除特别规定期限的,整改落实的期限为一年),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同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督办案件总数10%以上的区(市),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5.切实加强对停产整顿、限期治理企业后续督查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和省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一是科学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全面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翔实的环境监管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二是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
  2.严厉查处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行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征收超标排污费。对于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区(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的监督检查。要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1.对重点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停止审批重点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和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对于2008年6月底后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四)以改善城市大气质量为目标,集中开展城市大气污染的专项整治。
  1.加强对已建成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加大对电力、焦化等行业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切实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坚决予以处罚。对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重点排查、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3.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管。对靠近城市建成区的立窑水泥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关停。督促有关水泥企业落实治理措施,按时完成再提高工程。审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要求同步淘汰和转产的立窑生产线,必须按期拆除或转产。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8月25日)。
  各区(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要于9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26日—11月15日)。
  近期市里将开展以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环保专项行动。各区(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和本方案要求,分阶段、分重点开展好环保专项行动。每次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16日—11月20日)。
  各区(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
  各区(市)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周密部署,细化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具体落实到部门和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紧密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与司法机关监察机关配合,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挂牌督办,严格责任追究。
  要分阶段将专项行动中查处的重大环境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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