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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08-09-28 12:22:14【 】 【浏览次数】 【关闭】


枣政办发[2008]7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深刻吸取今年以来外省市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落实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抓好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市安监局(市安办)要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建委、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分局、市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鲁南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服务业办公室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枣政办发[2008]58号)要求,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杜绝所管行业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合力。一是由市安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二是各参加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要求派员参加联合执法检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联合执法检查取得实效。三是对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负责跟踪落实,并把隐患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安办。市安办将对相关部门参加联合执法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并把这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
  三、实行安全生产信息旬报制度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安监局、市建委、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分局、市煤炭局、山东煤监局鲁南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服务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一是明确报送内容。主要是本旬(日)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省、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和其他需要报送的内容(见附表)。二是明确报送时限。每月1日、11日、21日之前将安全生产信息书面(或电子邮件)报送市安办。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每天15时之前将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市安办。市安办将报送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按月通报。三是严格报送制度。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信息的,市安委会将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处理;凡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并将其纳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
  四、严格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
  一要严格各类事故的报告。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按时、准确上报,切实杜绝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现象的发生,原则上非特殊情况下,不得越级上报。二要严格举报事故的查处。市安办接到事故举报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安全生产情况报表

序号

报送项目

报送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以及责任追究情况

2

安全监管工作

开展情况

3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省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4

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5

其他需要报送

的内容

备注

市安办值班电话:3313626 传真:8685758

电子邮箱:zzajgq@163.com

报送单位: (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  监管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枣庄军分区。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6日印发

 
责任编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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