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通知 |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供热规模和服务水平逐年提升。但由于煤炭等供热主要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我市供热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平稳运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市供热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今冬供热要早做准备,按照应急供热的各项措施要求筹备供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供热工作当作一项政治性任务来抓,加大工作力度,尽快研究对策,做到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市)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提前做好各项供热保障工作。市建委负责供热行业管理,牵头研究城市集中供热政策、机制,并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市物价局、市建委负责制定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并研究制定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供热企业财政补贴方案,落实财政补贴数额,并研究提出城市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意见;市煤炭局、市国资委要加强煤炭市场监测,建立完善热煤供应保障机制,协调煤炭企业,确保热煤供应;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要采取措施,保障热煤运输通畅。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市中区负责涉及枣庄中能热电有限公司和枣庄市恒源热力有限公司的相关财政补贴、热煤供应、供热质量等问题的落实,由枣庄高新区负责枣庄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落实;市建委负责枣庄市热力总公司的供热保障和运行。
二、建立健全供热保障制度,确保集中供热正常运行
要采取积极措施,克服煤炭价格大幅上涨造成的困难,保障正常供热。
(一)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我市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物价部门要建立供热用煤价格监测统计指标体系,确定采价点、报送制度等,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同时建立对供热企业生产成本定期监审制度,掌握成本变化。物价部门要尽快完成企业成本监审等工作,制定热价调整方案。对非居民用热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或微利原则先行调整;对居民用热价格以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居民、供热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按规定程序尽快研究确定。
(二)健全分级负责的财政补贴机制。
一是财政部门要根据物价部门确定的供热价格调整方案,测算对供热企业居民供暖的财政补贴数额,落实资金来源,按时间进度预拨补贴资金,并在供暖季结束一个月内组织物价、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的合理成本、实际居民供暖形成的亏损进行审计核实,确认政策性亏损数额,对财政补贴数额进行清算。二是取消单位统包的福利供热制度,实行用热商品化,并建立居民采暖费补贴机制。财政、物价和供热主管部门要根据调整后的居民供暖价格水平,确定“暗补”改“明补”标准,制定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在2008-2009年供暖季前实施。三是建立健全对供热企业分级负责的财政补贴机制。对供热企业居民供暖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按供热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补贴。四是尽快调整城市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保障全市城市集中供热建设拥有足够、稳固的资金来源,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煤炭供应保障机制。
鉴于供热企业因亏损严重及热煤供应紧张状况,要建立煤炭供应保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煤炭部门协调权属煤炭企业与供热企业以期货合同的形式订立购煤合同,热煤价格按供煤当期出矿价格下浮20元/吨,并在付款方式上给予优惠,当煤炭价格过高时,政府将实行临时干预。煤炭企业因执行优惠价格或政府干预价格而形成的减利因素,主管部门在考核时应视为实现利润。煤炭企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保质保量完成热煤供应任务。交通、公路、交警部门要联合制定热煤运输保障措施,签发热煤运输通行证,开通热煤运输绿色通道,确保供热用煤运输通畅。供热企业要多方筹集资金,保证在供暖季前签订供煤合同,积极储备煤炭,确保热煤用量。
三、加强供热行业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经营秩序
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确保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要鼓励和发展环保节能的多元城市供热体系,尤其是要发展利用太阳能、地热等新型热源。
(一)出台配套政策,为冬季供热提供政策保障。
依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在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市经验,修订《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要加快修编完成供热专业规划,为中心城区供热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二)建立供热合同仲裁机制。
推广使用建设部《城市供用热力合同》规范文本,规范供用热双方的行为。热源企业与供热经营企业之间、供热企业与采暖用户之间均必须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同时建立供热责任监管及供热纠纷仲裁机制,及时解决供热纠纷。
(三)加强供热工程监管,提高供热工程质量。
加强对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供热工程的报建、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许可、图纸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供热工程质量。尤其对非独立的次二级管网(住宅小区)及换热站安装工程,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建设,否则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热源供应企业必须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避免移交时二次复验造成浪费。
(四)加强换热站管理,推行厂网站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为建立公平、公正的供热市场秩序,减少供热环节,降低供热成本,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护用热居民的合法权益,要推行城市集中供热的厂、网、站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的换热站必须由热源供应企业直接经营管理,服务到户,同时立即对现有换热站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具备条件的,收归供热企业统一管理;暂时不能收回的,要严格按照《供热服务质量标准》规范运行。加强换热站的管理、运行及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执行供热合同,确保供热质量。
四、健全供热应急预警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健全完善供热应急预警机制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一是建立报告制度,出现或可能出现供热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要及时上报,并立即应急响应,先期处置。二是应急处理供热事故,要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落实到位,加强模拟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杜绝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三是应急热煤保障,要加强采暖期供热用煤的日常调度,做好燃煤调配和应急储备,制定燃煤供应应急预案,当出现热煤紧张时,立即启动预案,确保热煤的应急供应。四是制定完善极端寒冷、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应急预案,遇有极端天气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保证正常供热。五是合理扩大供热规模,在许可审查中,要严格落实企业供热能力,严禁超能力发展用户、超能力供热导致降低供热质量的情况发生,保护用热户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供热企业行为,提高群众满意度
积极督导供热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山东省城镇供热服务规范》高质量供热,坚决杜绝发生为片面追求利润而降低供热质量、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
(一)建立供热服务质量抵押金制度。
为确保供热企业规范服务,保证供热质量,应建立供热企业服务质量抵押金制度。供热企业要按居民供热面积的大小向同级财政和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一定数额的抵押金。供热主管部门要制定城市供热质量服务标准、考核办法和抵押金管理办法,按期对供热企业进行考核,出具企业供热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结论,对服务质量差、居民投诉多、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供热企业扣减抵押金。
(二)建立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制度。
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企业在特许供热范围内的经营权、收益权,变行政管理为契约管理。供热企业要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连续不断的为居民提供良好稳定的服务,中止或停止营业,必须事先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建立供热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对供热企业供用热力合同履行、供热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服务、用户投诉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的依据,对评出的“诚信热力企业”除进行表彰外,要在申报经营许可、扩大供热范围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建立供热动态监控机制,实行供热日报、周报制度,随时掌握供热动态,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影响正常供热的重大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