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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范围
凡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医疗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由我局批准。
申请在县级市设置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以及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由县级市卫生局审批,并报枣庄市卫生局备案。区设置医疗机构先由区卫生局办理初审手续,报市行政审批大厅,经现场验收合格后由枣庄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选址报告、可性研究报告,《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
2.申请执业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用房产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仪器设备名录清单;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证。
(三)申办程序
1.设置医疗机构。由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向区(市)卫生局提出申请。我局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置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
2.申请执业登记。我局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和现场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书面告知。
3.申请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填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4.校验。医疗机构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持《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对未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过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五)承办科室:
医政科、中医管理科 咨询电话:332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