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9-04-2005-000001
枣庄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枣政办发
[2005]90
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高致病性禽流感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枣庄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
00
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枣庄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迅速、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护我市养禽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
(
一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应急处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
二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扑灭”,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
三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根据需要组建应急预备队,实行专业防控和群防群控相结合,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发生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
四
)依法防控,科学防控。
采取得力措施,落实防疫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疫情管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和消灭疫情。不断总结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动物疫病快速诊断、防控技术等研究、推广和应用,制定科学、规范的防控措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科学防控水平。
二、应急指挥系统
(
一
)成立枣庄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枣庄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下设防控专家组、防疫检疫和现场疫情处理组、经费物资保障组、宣传教育组、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市指挥部可视情紧急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协调调度防控经费和防控物资,组建调度防控队伍,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区(市)防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和基层有关人员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区(市)实施疫情应急预案。
(
二
)成立各区(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区(市)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参照市指挥部制订。区(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区(市)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协助做好国家和省、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乡(镇)政府成立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办公室,负责做好辖区内的防控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类。原则上按照疫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
)、重大
(Ⅱ
)、较大
(Ⅲ
)和一般
(Ⅳ
)四级。
(
一
)特别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
Ⅰ
级
):
涉及省内
10个以上县(市、区)或每个市的疫情(具体标准略)。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
I级疫情的。
(
二
)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Ⅱ级
):
在
21日内,有
20个疫点或者
5个以上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市地的相邻区域发生疫情。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疫情的。
(
三
)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Ⅲ级
):
在
21日内有
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3个以上。
(
四
)一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Ⅳ级
):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
1个区(市)发生。
四、疫情监测和预警
(
一
)疫情监测。
1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加大对边界口岸和地区、养殖密集区、候鸟迁徙途经区域、水禽饲养区等重点地区家禽的监测比例和频率,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家禽发生的每一起可疑疫情,应及时采样监测,并保存备份样品备验。
3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准备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
二
)疫情预警。
市指挥部或市畜牧局可根据全国和全省的预警信息,依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向全市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信息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4种颜色,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4个预警级别。
五、疫情报告
(
一
)报告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可疑疫情,有权检举控告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
二
)报告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禽、鸟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区(市)指挥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区(市)指挥部应立即派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
2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诊断,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
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畜牧办、省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应急防控措施。经确认后,应于
l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和农业部。
(
三
)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1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
.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