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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公告
【来源】 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所【日期】07-01-04 09:43:56【 】 【浏览次数】 【关闭】

为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完善政府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社会经济行为及建立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47号)的规定,所有组织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在批准、登记、变更、注销(或吊销、撤销、破产)后的3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并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参加定期检验。
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定期检验手续的单位应携带下列有效证件及资料
(一)批准、登记文件、证书:
1.企业(含分支机构及个体):(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2)《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供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4)股东或合伙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商品条码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6)获得的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质量管理奖等证书复印件;(7)ISO9001、ISO14001、OHSMS18001、HACCP、CCC、QS认证证书复印件;(8)生产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对其现有产品的标准文本进行有效确认的证明材料;(9)流通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按照国家标准填写的分类编码。
2.事业单位应携带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社会团体应携带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携带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机关单位应携带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有效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出具批准该组织机构成立的文件、证照或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全部)及《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公共信息卡》(IC卡)。
(四)单位行政公章。
(五)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及非法人单位应提供上一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单位内设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经办人移动电话。
(七)基本帐户开户行及基本帐户帐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年销售总额。
(八)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经济类型、经营或者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等组织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批准、登记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注销组织机构代码时应携带下列有效证件及资料
(一)工商、人事、民政等批准、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吊销、撤销等证明文件。(二)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不欠税收的证明)。(三)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贷保全证明。(四)破产企业应提供法院出具的破产报告。(五)《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一)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对电子档案的要求,所有申办材料均需进行原件电子扫描,申请单位需一次性带全相关材料原件。
(二)按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对纸质档案的要求,为便于纸质存档,申请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幅面为A4。
(三)按照《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为了从源头上解决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不及时登记、不及时参加定期检验、依法撤销后不及时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的问题,组织机构的股东、上级主管部门、分支机构等单位在组织机构代码上存在问题的,各组织机构应当先予解决再办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
四、各区(市)质监局代码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
枣庄市 建华西路(枣庄三中西校对面,市质监局一楼西头) 3321212 3258120
9 7 3 1 2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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