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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0/2022-12009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8-09 发布日期 2020-08-09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枣财采〔2020〕11号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枣财采〔2020〕11号 有效性 有效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枣财采〔2020〕11号


各区(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枣庄市财政局

2020年8月9日


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1.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在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评审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

2.供应商全流程通过电子化方式参与采购。依托枣庄市及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投标资料;9月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枣庄分站,供应商在省内任何一地注册即可参与全省商城采购活动。

3.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减低缴纳比例。

4.严格报酬制度。采购人应当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向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5.压缩采购合同签订时间。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6.加快供应商合同资金支付及项目验收。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采购人在收到供应 商项目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

7.大力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积极督导相关金融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采购人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在中标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时,配合做好供应商银行账户变更等工作;在供应商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配合做好银行账户锁定工作,未经融资金融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相关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账户。

8.畅通供应商救济保障渠道。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指引、质疑及投诉指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串标围标、虚假和恶意投诉等行为,对严重失信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联系科室:枣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电话:3156076)


文件PDF版:

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